給付報酬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DV-113-勞補-262-20241021-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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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鍾建安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 原告與被告君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業績、服務獎金新台幣(下 同)188萬4,280元,並請求其中113萬0,568元自民國113年8月16 日起、其中37萬6,856元自113年9月16日起,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 日即113年10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合計為9,137元 (詳如附表所示)、所失利益損害賠償226萬1,136元,共計415 萬4,5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184元,但業績、服務獎金 188萬4,280元及利息9,137元共計189萬3,417元部分,暫免徵收 裁判費2/3即1萬3,20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 一審裁判費為2萬8,977元(計算式:42,184-13,207=28,977)。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新台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13萬568元 113年8月16日 113年10月6日 (52/365) 5% 8,053.36元 2 利息 37萬6,856元 113年9月16日 113年10月6日 (21/365) 5% 1,084.11元 合計 9,137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