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KSDV-113-勞補-270-20241017-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70號 原 告 林怡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明光學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112,221元(含失業補助92,160‬元、勞工退 休金13,824元、資遣費1,521元、溢扣勞健保費4,71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其中退休金、資遣費合計15,34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 即667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3元(1,220元-667元=55 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406元,尚應補繳14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