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KSDV-113-勞補-271-20241017-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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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71號 原 告 許永玖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山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917,479元(含加班費859,771元、特別休假未休 工資57,708元),及提繳56,52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訴 訟標的金額合計974,00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 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7,120元,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560‬元(10,680元-7,120元=3,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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