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日期
2025-01-15
案號
KSDV-113-勞補-273-20250115-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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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73號 原 告 高阡祐 法定代理人 高愉婷 被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第二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就經執行之訴外人即債務人李悟銓對被告之薪資 債權為主張;惟查,被告公司登記之主事務所(營業所)既係設在「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此有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公司之設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等件在卷可稽則依首開規定,本件管轄法院應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