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SDV-113-勞補-273-20250203-2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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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73號 原 告 高阡 法定代理人 高愉婷 被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第二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高阡祐」之記載,應更 正為「高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