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SDV-113-勞補-274-20241025-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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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74號 原 告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照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泰亨、陳怡君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陳泰亨、陳怡君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569萬1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等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陳泰亨應給付原告44 萬5,6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13萬5,83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