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DV-113-勞補-275-20241210-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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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75號 原 告 許冠琮 上列原告許冠琮與被告軒尼詩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 二、從而,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902,994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150,522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㈢就第一、二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7頁)。原告聲明第㈠、㈡項等項目總合為1,053,516元部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之事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惟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7,6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仍應暫先繳交第一審裁判費3,831元 【計算式:11,494-7,663=3,831】。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3,83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1 工資差額 715,256 2 特休未休工資 55,272 3 資遣費 127,570 4 病假工資 4,896 5 提繳勞工退休金 150,522 合計 1,05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