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年終獎金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DV-113-勞補-282-20241111-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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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82號 原 告 歐慶洋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被 告 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年終獎金而提起本件訴訟, 然被告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址不在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且原告亦表示其勞務提供地在高雄市仁武區等語,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是以被告之營業所及原告提供勞務之地點,均非本院轄區,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