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SDV-113-勞補-283-20241122-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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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詹渙軒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之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 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因財產權事 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 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 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 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而 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0,000元,聲請人應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 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