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SDV-113-勞補-291-20250203-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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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1號 原 告 王宇璿 原告與被告中華全球人才職能培育發展協會、尚容國際有限公司 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 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01,68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惟其中原告 請求給付薪資及加班費276,835元之部分,依前揭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98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3元 (計算式:4,410元-1,987元=2,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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