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DV-113-勞補-292-20241111-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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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2號 原 告 陳佳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303萬2,766元(含獎金243萬‬元、勞工退休金602,76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其中退休金602,76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即 4,407元(6,610×2/3=4,40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6,689元(31,096元-4,407元=26,68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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