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DV-113-勞補-293-20241111-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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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3號 原 告 徐藝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本件訴之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 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2,660元(提繳勞退金4,680元+年 終獎金131,500元+特休短付薪資16,480元=152,660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即1,1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53元( 1,660元-1,107元=553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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