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KSDV-113-勞補-294-20241120-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4號 原 告 李炳鈺 被 告 盈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 暫免徵收2/3;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於非 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第77 -1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 預告工資等共計5,167元,原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2/ 3即為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開 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 0元,是原告合計應徵裁判費3,333 元(1,000 -667 +3,000 =3, 333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