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SDV-113-勞補-296-20241212-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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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6號 原 告 許麗娟 邱川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必威數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許麗娟、邱川益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 幣(下同)950,613元、664,026元(如附表編號3「合計(訴訟標的總金額)」所示),原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編號4「原應徵收裁判費」所示之金額,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分別暫免徵收裁判費2/3【計算方式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各向本院繳納如附表編號6「原告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 許麗娟 邱川益 1 資遣費 303,125 323,334 2 積欠工資 647,488 340,692 3 合計(訴訟標的總金額) 950,613 664,026 4 原應徵收裁判費 10,460 7,270 5 暫免徵收2/3裁判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6,973 4,847 6 原告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3,487 2,423 備註 計算式說明: 一、編號3=編號1+編號2。 二、編號6=編號4-編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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