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KSDV-113-勞補-297-20241217-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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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7號 原 告 潘曉楓 上列原告與被告盈得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38,6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8頁)。原告 上開聲明請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共計38,617元部分,屬於勞動事 件法第12條規定因給付工資涉訟事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惟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仍應暫先繳交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6=333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3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