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KSDV-113-勞補-300-20241120-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00號 原 告 曾 晴 被 告 九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 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 免徵收2/3;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 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第77-1 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4萬6, 200元、工資17萬1,096元、特休未休工資3萬4,000元及補提繳勞 工退休金2萬5,536元,共計27萬6,832元,原告應徵裁判費2,980 元,暫免徵收2/3即為1,9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 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 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合計應徵裁判費3,993 元(2 ,980 -1,980 +3,000 =3,993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