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SDV-113-勞補-303-20241122-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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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03號 原 告 謝佩倪 上列原告與被告實創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857元(退休 金1,794元、資遣費955元、工資3,900元、健保費3,208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中退休金、資遣費、工資合計6,6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 徵收2/3即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333‬元(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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