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KSDV-113-勞補-308-20250117-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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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08號 原 告 鄭士斌 訴訟代理人 洪紹倫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進財即大智慧運動競技場館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1,405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預 告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依前揭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30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151元(計算式:15,454元-10,303元=5,15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