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DV-113-勞補-316-20241209-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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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16號 原 告 力政偉 送: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 之八 原告與被告江柏諺即豐盛餐飲商行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3萬7,215元、 加班費1萬7,077元、停車津貼2,000元、資遣費8,160元及提繳勞 工退休金1萬2,618元,共計23萬1,1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54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69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47元(計算式:2,540-1,693=847)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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