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DV-113-勞補-327-20241218-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27號 原 告 張凱富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榮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積欠工資及加班費新臺幣(下同)323,1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53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177元(3,530元×1/3=1,177元,元以下4捨5入)。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