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DV-113-勞補-329-20241227-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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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29號 原 告 黃榮輝 原告與被告張根生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 ,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4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1,000-667=333)。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