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DV-113-勞訴-118-20241230-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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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原 告 林昆瑋 被 告 阡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秋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原第三項、第四項,應依序移列為第四項、第五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事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原 判決理由雖已敘明,惟主文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顯有錯誤,應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