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DV-113-勞訴-118-20241230-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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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原 告 林昆瑋 被 告 阡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秋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原第三項、第四項,應依序移列為第四項、第五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事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原 判決理由雖已敘明,惟主文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顯有錯誤,應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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