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KSDV-113-勞訴-119-20250305-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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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有限責任高雄市敏石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蘇敏敏即蘇美珍 訴訟代理人 蔡玉燕律師 洪千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雪紅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原 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查本院判決主文第2、3項之上訴 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40,725元【(56,360+3,324)×4+(56, 360+3,324)×1/30=240,725】,加計主文第1項之上訴利益274,28 5元,合計515,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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