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1-06

案號

KSDV-113-勞訴-142-20241106-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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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42號 原 告 邱先堡 上列原吿與被告大立新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 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 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就勞動契約之原因事實,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書狀記載自民國106年7月任職被告擔任管理員,而依離職書記載原告於106年7月29日到被告擔任管理員(專調卷第47頁),原告真意是否為「原告自106年7月29日開始受僱於被告」? ⑵原告稱自己於113年6月離職,但離職書又記載「上班到6月底,7月1日離職」,則原告要主張之離職日期究竟為哪一天? ⑶原告受僱期間與被告約定之月薪為多少錢(如非月薪制,請說明約定之計薪方式)。 ⑷在被告處工作時,每月幾號領薪?每次領薪是領取哪一個時期之工資(如8月5日領上個月即7月全月工資)? ⑸兩造約定原告工作日應工作之起迄時間(如:應自上午8點30分工作至17時30分,中午12時30分至13時30分為休息時間,每日工作8小時)。 ⑹兩造約定每月原告可休假之情況(如週休二日、月休8日)。 ⑺原告受僱於被告的時候有固定休哪一天嗎?如固定休週日? ⑻原告受僱於被告於受僱期間如何給付薪資(如現金、匯款)? ⑼除提起本件訴訟外,曾有用其他方式請求被告給付請求項目嗎? ⑽就給付未達基本工資部分,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2 請求「勞保費損害」情事,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原告主張雇主於「何時」至「何時」(下稱A期間)未替原告「合法投保勞保」? ⑵主張雇主未合法投保勞保,造成原告受有「什麼樣的損害」?(如為讓原告自行投保勞保,導致原告多付勞保費之損害)。 ⑶雇主有無僱用5人以上之勞工?若有,請說明原告知道雇主於原告任職時有僱用哪些勞工? ⑷原告於A期間有無保勞保?實際勞保投保單位為何? ⑸原告於A期間之投保勞保之月投保薪資為何?(請檢附各該年度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就主張應投保之級距請用螢光筆註記)。 ⑹原告主張於A期間自己「應」繳納之勞保費為多少?(請參考勞保條例第15條,就不同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有不同的自付額。) ⑺原告於A期間有自行「實際」繳納的勞保費為多少?請提出相關收據證據請依先後次序排列並編頁【證據請依先後次序排列並編頁(頁數格式以A1、A2等方式類推編頁),主張「數額」請以螢光筆標註】。 ⑻主張雇主未合法投保勞保之損失計算式。【依法勞工有一定之勞保費自付額,如主張原告於A期間所有已繳納的保險費(包含自付額),都要由雇主負擔,請說明雇主需負擔勞保費中勞工自付額之理由。】 ⑼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3 請求「健保費損害」情事,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原告主張雇主於「何時」至「何時」(下稱B期間)未替原告「合法投保健保」? ⑵主張雇主未合法投保健保,造成原告受有「什麼樣的損害」?(如為讓原告自行投保健保,導致原告多付健保費之損害)。 ⑶原告B期間有無保健保?實際健保投保單位為何? ⑷原告於B期間之投保健保之月投保金額為何?(請檢附各該年度之健保投保金額分級表,就主張應投保之級距請用螢光筆註記)。 ⑸原告主張於B期間自己「應」繳納之健保費為多少?(請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就不同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有不同的自付額。) ⑹原告於B期間有自行「實際」繳納的健保費為多少?請提出相關收據證據請依先後次序排列並編頁【證據請依先後次序排列並編頁(頁數格式以B1、B2等方式類推編頁),主張「數額」請以螢光筆標註】。 ⑺主張雇主未合法投保健保之損失計算式。【依法勞工有一定之健保費自付額,如主張原告於系爭期間所有已繳納的保險費(包含自付額),都要由雇主負擔,請說明雇主需負擔健保費中勞工自付額之理由。】 ⑻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4 請求「一個月平均4天未休請求新臺幣265,256元」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原告是要主張「未休週六」還是「未休週日」所產生雇主應給付之薪資?此部分真意是係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嗎? ⑵是主張「哪幾天」自「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出勤產生之工資。 ⑶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5 請求「勞退金提繳」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是「什麼時候」起至「什麼時候」為止,所產生勞退金提撥不足之情形?(應提供具體日期)。 ⑵勞工主張雇主對勞退金提撥不足之起迄期間(下稱C期間),主張各月份之工資數額何?(如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若係匯款給付,請提出匯入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證據請依先後次序排列並編頁(頁數格式以C1、C2等方式類推編頁),主張「數額」請以螢光筆標註】。或表明就此有何調查證據之聲請。 ⑶提出受僱於被告時該月份起至提出書狀為止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可上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後列印】,應可看出各個雇主於各月分實際替原告提撥之數額,「不要」提出勞工退休金提繳異動查詢結果。 ⑷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6 表明編號1至5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如有證物,均需含證物,並表明證物之待證事實,若提出之證物與本件無關將退還),請注意: ⑴書狀請依上開編號順序依序分點表明,針對問題回答,勿敘及與本件無關事項,亦勿提出與本件無關之證物,又前已提出之證物勿再重複提出。 ⑵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4條規定,如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內容字體應適於閱讀,以避免誤解。若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本院得拒絕原告書狀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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