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勞保老年年金差額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DV-113-勞訴-172-20241209-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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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72號 原 告 楊成傳 上列原吿與被告蔡弘仁即高雄巿私立雙鹿幼兒園間請求給付勞保 老年年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540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 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06,196元。 」(專調卷第7頁),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40,056元。」(本院卷第53頁、第61頁)。就前開變更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40,0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8,810元(專調卷第6頁),應再補繳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