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SDV-113-勞訴-211-20250108-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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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11號 原 告 陳國雄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上列原吿與被告泉家工程行即莊冠威、佶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 司、台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 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 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就勞動契約之原因事實,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主張原告之雇主為何人?原告任職被告之起迄時間? ㈡原告之職稱(或說明擔任何職務)。 ㈢請提出起訴狀第2頁記載「臨時增加指派工作,整修上方門檻」之相關證據。欲提出作為本件證據通訊軟體之截圖,請重新依時間先後順序、並按對話對象提出附有「對話日期」、「可見對方顯示名稱」、「時序連貫」之「完整」對話紀錄【並請依序為截圖編號,如與A主管對話,編號依序編為A1、A2…,於B群組對話,編號依序為B1、B2…】。另說明對話者之真實姓名、職稱。 ㈣就起訴狀第2頁記載「疑似因觸電而自樓梯摔落」之具體經過及有何人見聞,請予以說明。 ㈤原告主張因本件事故受有職業災害之所有病症名稱,並請記載該等病症是於哪一個醫療院所於何時診斷而出。 ㈥說明原告主張職災後續於何醫療院所、什麼科別、自何時治療到何時,並指明卷證哪部分之診斷證明書或醫療單據可為證明。 2 請求「醫療補償」部分: ㈠就本件請求醫療補償費用之細目,按本院寄送之EXCEL檔格式製表後,將完成之EXCEL檔於上開指定補正日期寄送至本股專用信箱:c123y40000000il.com,電子郵件主旨、附加檔案檔名設定為「113年度勞訴字第211號-原告-醫療費用表」,印出上表併同書狀以實體方式寄送至院。【如證據已提出,請閱卷後於表格內標註頁數,如欲新提出證據,請依先後次序排列並編頁(頁數格式以C1、C2等方式類推編頁),主張「數額」請以螢光筆標註】。 ㈡就職災有無受有商業保險給付?若有,請提出受領保險公司之名稱、受領時間、受領金額,並提出證明。 ㈢主張「補償醫療必需費用」之計算式。 3 請求「原領工資補償」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說明原告原從事工作之工作內容為何?主張自「何時」至「何時」屬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不能工作之總日數為何?為何主張因該等病症不能工作? ㈡提出原告每月工作22日之相關證明。 ㈢主張「請求原領工資數額」之計算式。 4 請求「往返醫院之代步費用」部分:按本院寄送之EXCEL檔格式製表後,將完成之EXCEL檔於上開指定補正日期寄送至本股專用信箱:c123y40000000il.com,電子郵件主旨、附加檔案檔名設定為「113年度勞訴字第211號-原告-交通支出表」,印出上表併同書狀以實體方式寄送至院。 5 請求「失能補償」或「勞動能力減損」部分: ㈠特定受有失能之具體病症(提出治療之診斷證明書影本,就病名、就診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之時間請以螢光筆標註。) ㈡主張「治療終止」時間? ㈢有無「勞工保險失能診斷證明書」? ㈣主張受有之職業傷害屬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中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中之「何種」失能種類、「何種」失能項目、「何種」失能等級?(請檢附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就主張之內容請以螢光筆標註。) ㈤主張勞動能力減損程度及依據。 ㈥主張「平均工資」及計算式。 ㈦勞工出生年月日、主張餘命、提出您是依據何年度、什麼範圍、針對什麼性別之簡易生命表作為餘命計算依據(提出據以主張之生命年表,並就主張部分請以螢光筆標註。) ㈧如欲聲請法院為勞動能力減損鑑定,是否願意墊付費用?提出欲送鑑定之機關並說明具體理由,另請擬具送鑑定問題。 ㈨主張「失能補償」、「勞動能力減損」之計算式。 6 請求「看護費」部分: ㈠按本院寄送之EXCEL檔格式製表後,將完成之EXCEL檔於上開指定補正日期寄送至本股專用信箱:c123y40000000il.com,電子郵件主旨、附加檔案檔名設定為「113年度勞訴字第211號-原告-看護費用表」,並印出上表併同書狀以實體方式寄送至院。 ㈡確認起訴狀所載之看護費日數及請求金額有無計算錯誤。 ㈢主張「看護費」之計算式。 7 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請說明您的最高學歷、目前工作、月收入。 8 表明編號1至7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繕本逕送對造。(如有證物,正本、繕本均需含證物,並表明證物之待證事實,若提出之證物與本件無關將退還),書狀請依上開編號順序依序分點表明,針對問題回答,勿敘及與本件無關事項,亦勿提出與本件無關之證物,又前已提出之證物勿再重複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