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KSDV-113-勞訴-218-20250106-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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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18號 原 告 徐可忻 上列原吿與被告張宸維即宸宇實業社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 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 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就勞動契約之原因事實,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任職被告之起迄時間。 ㈡原告之職稱(或說明擔任何職務)。 ㈢如原告曾為「部分時間工作勞工」,請說明曾為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起迄時間」?是自「何日」開始擔任被告「全部時間工作勞工」? ㈣約定之月薪為多少錢(如非月薪制,請說明約定之計薪方式,請區分部分工時、全時工作分別說明原告之薪資計算方式)。 ㈤在被告處工作時,每月幾號領薪?每次領薪是領取哪一個時期之工資(如8月5日領上個月即7月全月工資)? ㈥雇主於受僱期間如何給付薪資(如現金、匯款)? 2 請求「返還薪資不當扣薪新臺幣(下同)1,800元」部分,應補正說明雇主是何時扣薪並提出相關證據,並表明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可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3 請求「資遣費」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主張勞動契約是在何時因何故終止?被告是透過「誰」於「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解僱原告? ㈡欲提出作為本件證據通訊軟體之截圖,請重新依時間先後順序、並按對話對象提出附有「對話日期」、「可見對方顯示名稱」、「時序連貫」之「完整」對話紀錄【並請依序為截圖編號,如與A主管對話,編號依序編為A1、A2…,於B群組對話,編號依序為B1、B2…。另說明對話者之真實姓名、職稱】。 ㈢請說明原告主張勞動契約終止日前每個月原告之工資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據(如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若係匯款給付,請提出匯入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證據請依先後次序排列並編頁(頁數格式以C1、 C2等方式類推編頁),主張「數額」請以螢光筆標註。】 ㈣主張「平均工資」為何?(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定有明文。) ㈤陳明「請求資遣費」之計算式。 ㈥表明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可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4 請求「勞退金提繳」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是「什麼時候」起至「什麼時候」為止,所產生勞退金提撥不足之情形? ㈡勞工主張雇主對勞退金提撥不足之起迄期間(下稱系爭期間),主張各月份之工資數額何?【證據請依先後次序排列並編頁(頁數格式以D1、 D2等方式類推編頁),主張「數額」請以螢光筆標註。】或表明就此有何調查證據之聲請。 ㈢雇主就系爭期間每月應提撥之金額為多少?(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雇主應依主管機關擬定之月提繳分級表,提撥至少6%勞退金,請檢附各該年度之勞工退休金提繳分級表,就主張應提撥之級距請用螢光筆註記。) ㈣雇主就系爭期間實際提撥之金額為多少? ㈤主張雇主仍有提撥不足之計算式為何? ㈥提出原告受僱於被告時該月份起至提出書狀為止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可上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後列印】,應可看出各個雇主於各月分實際替原告提撥之數額,「不要」提出勞工退休金提繳異動查詢結果。 ㈦表明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可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5 請求「失業給付」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為何主張原告受有「失業給付保費60%計算16,482元」之損害?該損害是指原告因為什麼原因,導致無法自政府領取之失業給付嗎?還是有其他的損害主張? ㈡主張失業給付損害之計算式【請說明主張「平均月投保薪資」之數額為何?並說明您是如何計算得出】。 ㈢原告有無於主張被告違法解僱後之何時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辦理求職登記?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 ㈣表明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可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6 請求「職場霸凌醫藥費340元」部分: ㈠請說明您主張的「職場霸凌行為」是於何時、何地、發生什麼事情,導致原告需支付醫藥費。 ㈡說明原告受有支出醫藥費340元損害之原因(如受有具體傷害,應提出診斷證明書、支出醫藥費單據),並提出相關單據。 ㈢表明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可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7 表明編號1至6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如有證物,正本、繕本均需含證物,並表明證物之待證事實,若提出之證物與本件無關將退還),書狀請依上開編號順序依序分點表明,針對問題回答,勿敘及與本件無關事項,亦勿提出與本件無關之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