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管理權限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SDV-113-勞訴-42-20250114-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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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郭振源 被 上訴人 楊甯傑即高雄私立高見文理短期補習班 李忻錞即高雄私立高鋒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甯傑即高雄私立高見文理短期補 習班、李忻錞即高雄私立高鋒文理短期補習班等人間關於請求返 還管理權限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77條之12。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 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 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因系爭 LINE社群價值往往隨成員人數、時間等有所不同,其客觀上價值 尚無從確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自屬不能核定,則依上開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