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KSDV-113-勞訴-7-20241101-3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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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林靜 被 告 高雄市復興東區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岳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復興東區國宅管委會」之 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復興東區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