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KSDV-113-勞訴-89-20250220-3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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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9號 原 告 林炳文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 被 告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東 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原為:「㈠維持僱傭關係。㈡併計工作年 資。㈢給付薪資及獎金。」(調字卷第13頁);嗣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更正訴之聲明為:「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112年10月23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每月於14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2年10月23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3,828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㈣原告就前第㈡、㈢項之請求,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19頁至第20頁);又於114年2月11日再變更訴之聲明為:「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81,400元,及自民事準備㈡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3年3月7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於5日、20日分別給付原告17,205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85頁至第186頁)。 三、本件原告於114年2月11日變更後之聲明第㈠項請求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部分,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而原告係00年00月0日生(調字卷第9頁),則原告自其所稱契約終止之日起即112年10月23日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超過5年,依前述規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以最長期間5年之薪資總額計算(即自原告主張遭被告非法資遣之112年10月23日計算至117年10月22日),又因原告自113年3月7日開始受僱於訴外人力特工程有限公司,自113年3月7日至113年12月31日之月薪為27,470元,自114年1月1日起月薪為28,590元,另應扣除原告於此期間轉向他處服勞務之利益,故就該第㈠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02,693‬元(計算式詳附表)。 四、原告聲明第㈠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變更後「訴之聲 明第㈡項請求自112年10月23日至113年3月6日止之薪資281,400元」、「變更後訴之聲明第㈢項請求自113年3月7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資」等部份,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之確認僱傭關係之價額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當核定為2,202,69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5,253元,故原告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26元【計算式:22,879-15,253=7,626】,原告目前已繳納裁判費2,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5,626元【計算式:7,626-2,000=5,626】,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 欄位代稱 甲 乙 丙 丁 己 戊 編號 起日 迄日 原可自被告受領之每月報酬 原告轉向他處服勞務之每月報酬 計算式 甲欄至乙欄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己欄計算結果,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12/10/23 113/3/6 63,000 0 (63,000×4)+63,000×14÷30 281,400 2 113/3/7 113/3/31 63,000 27,470 (63,000-27,470)×25÷31 28,653 3 113/4/1 113/12/31 63,000 27,470 (63,000-27,470)×9 319,770 4 114/1/1 117/9/30 63,000 28,590 (63,000-28,590)×45 1,548,450 5 117/10/1 117/10/22 63,000 28,590 (63,000-28,590)×22/31 24,420 合計 2,20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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