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KSDV-113-勞訴-99-20250107-4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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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9號 原 告 杜王金戀 訴訟代理人 林世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河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100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 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70,400元。 」(本院卷第10頁),嗣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90,400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本院卷第163頁)。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190,400元,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之事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惟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8,5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仍應暫先繳交第一審裁判費4,293元【計算式:12,880-8,587=4,293】,原告目前已繳納裁判費3,193元(本院卷第8頁),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1,100元【計算式:4,293-3,193=1,100】,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1 110年2月至112年2月之積欠工資 638,400 2 舊制退休金 552,000 合計 1,19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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