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SDV-113-原訴-4-20241121-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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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慶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麗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上訴聲明,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 臺幣(下同)90萬元,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9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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