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DV-113-原訴-8-20241009-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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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8號 原 告 莊睿騰 被 告 陳圓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陳圓烝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 具狀撤回對被告陳圓烝之起訴(見原訴卷第139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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