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5
案號
KSDV-113-司促-15603-20241015-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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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03號 債 權 人 三藩巿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雷憶蘋 債 務 人 簡子玥(原名:簡翠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次按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黃志明戶籍係設於高雄○○○○○○○○,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