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DV-113-司促-17822-20241009-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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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2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 務 人 林聿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2,700元 民國110年3月1日 5% 002 2,700元 民國110年4月1日 5% 003 2,700元 民國110年5月1日 5% 004 2,700元 民國110年6月1日 5% 005 2,700元 民國110年7月1日 5% 006 2,700元 民國110年8月1日 5% 007 2,700元 民國110年9月1日 5% 008 2,700元 民國110年10月1日 5% 009 2,700元 民國110年11月1日 5% 010 2,700元 民國110年12月1日 5% 011 2,700元 民國111年1月1日 5% 012 2,700元 民國111年2月1日 5% 013 2,700元 民國111年3月1日 5% 014 2,700元 民國111年4月1日 5% 015 2,700元 民國111年5月1日 5% 016 2,700元 民國111年6月1日 5% 017 2,700元 民國111年7月1日 5% 018 2,700元 民國111年8月1日 5% 019 2,700元 民國111年9月1日 5% 020 2,700元 民國111年10月1日 5% 021 2,700元 民國111年11月1日 5% 022 2,700元 民國111年12月1日 5% 023 2,700元 民國112年1月1日 5% 024 2,700元 民國112年2月1日 5% 025 2,700元 民國112年3月1日 5% 026 2,700元 民國112年4月1日 5% 027 2,700元 民國112年5月1日 5% 028 2,700元 民國112年6月1日 5% 029 2,700元 民國112年7月1日 5% 030 2,700元 民國112年8月1日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