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DV-113-司促-18184-20241112-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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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8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馬光遠 債 務 人 謝宜真 謝聖偉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秀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壹萬參仟壹佰伍拾柒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曾趙月雲發支付命令,惟曾趙月雲係被繼承人曾秀萍之母,為第二順序之繼承人,然被繼承人尚有子女即債務人謝宜真、謝聖偉未拋棄繼承,則繼承順序在後之曾趙月雲即非繼承人,債權人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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