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7

案號

KSDV-113-司促-18188-2024101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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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8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衣婷 債 務 人 黃詩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44,488元 112年6月10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 2.345% 自112年7月10日起至113年1月9日,按年息百分之0.2345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月10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69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另自113年3月28日起至113年4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94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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