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7
案號
KSDV-113-司促-18223-2024101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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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2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黃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捌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85,143元 99年9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暨新台幣1,200元之違約金。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18,566元 99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8.39% 暨自99年10月1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184,100元 99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2.77% 暨自99年10月1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23計算,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3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