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DV-113-司促-18449-202410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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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49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債 務 人 吳香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債權人另聲請對吳何碧發支付命令,惟吳何碧已於 113年3月2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吳何碧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吳香貞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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