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DV-113-司促-18457-202410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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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5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李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陸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60,353元 97年8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99%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82,310元 97年8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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