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DV-113-司促-18466-202410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6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沈美佑 債 務 人 王裕翔 謝元璋 一、債務人王裕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肆仟陸佰玖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元璋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