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1

案號

KSDV-113-司促-18519-202410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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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1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雅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壹佰壹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雅鈴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約定期限36期並於民國114年8月17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0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3年6月17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17,113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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