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5
案號
KSDV-113-司促-19094-202410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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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09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純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柒佰柒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於106年6月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06年6月8日撥付新臺幣10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1.71%(月調)加2.81%計算之利息【現為4.52%】。二、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三、債務人曾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申請COVID-19紓困方案,本息緩繳共計六個月,故期間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共計1772元四、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6月8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共計80,7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已結算未償利息。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信用借款約定書,2.還款明細表,3.利率變動表,3.債務寬緩展延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0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0776元 林純秝 自民國113年06月09日起 至民國113年07月08日止 年息4.52% 001 新臺幣 80776元 林純秝 自民國113年7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5.4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4.52計算之利息;暨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1772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