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SDV-113-司促-19178-202410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謝欣倫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慧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一)伍萬捌仟陸佰肆拾捌元(二)捌萬陸仟肆佰參拾壹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