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SDV-113-司促-19323-20241029-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323號 債 權 人 陳鈺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煒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蘇煒傑向其借款未清償,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容,尚無從得知對話之相對人為何人,亦無法釋明兩造間有借貸關係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標的金額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然債權人僅具狀表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並未提出足以釋明所主張之債權存在之證據資料,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