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7
案號
KSDV-113-司促-19331-202410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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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33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陳威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一)伍仟陸佰玖拾柒元(二 )參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5,097元 113年5月16日 16% 自113年6月16日起,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以180日為限 002 38,969元 113年5月16日 16% 自113年6月16日起,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以540日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