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SDV-113-司促-19474-2024111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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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474號 債 權 人 任孝平 債 務 人 陳森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故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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