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DV-113-司促-19475-202410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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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475號 債 權 人 徐婉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怡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倘相對人未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履行,聲請人自得以該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二、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12 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931號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如未依條件履行,聲請人自得以調解筆錄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核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債權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