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SDV-113-司促-19614-2024102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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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14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巿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代 理 人 梁婉嫃 債 務 人 洪國洋 洪國峰 洪國富 洪仙女 洪心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