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3

案號

KSDV-113-司促-19686-202410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8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簡子晏 債 務 人 李柏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3,707元 6.79%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暨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 117,450元 6.68% 自113年4月20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2年5月20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8之百分之10計算。 6.79% 自113年6月17日起113年9月15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79之百分之10計算。 6.81% 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1之百分之10計算。 自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1之百分之20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